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3 15:16    信息来源:区建设局    【字体:

制定的背景、依据和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47日发布,20207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为此,我市在深入学习贯彻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全面征求各区(县)建设局等执收单位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单位意见,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予以印发。

相关内容解读

《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总投资额的核定、配套费的征收权限、区县分配、免缴审批权限等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规范性。

《细则》中对工程总投资额的核定(第四条)、配套费计征的方法(第五条)、征收权限(第六条第一款)、区县分配(第六条第二款)、免缴审批权限(第八条)、遗留问题处理(第十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具体的操作部门。《细则》的发布对解决实际问题、规范操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征收政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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