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旅游景区,各乡(镇)、街道,区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2024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达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和2024年第112次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人:张大明 联系方式:5943295)
附件:
达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达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达坂城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达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注重资金绩效,规范财务程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职责: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七)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分管财务的科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配备在编人员。涉及单位在编人员少(如单位仅有一个编制且为领导)不符合承担财务工作要求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承担财务工作的人员在专业能力、基本素质等情况进行考察后,予以授权从事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分管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财经法治观念,严格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加强对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分管财务审批领导应严格执行本单位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测算、提出预算申报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预算申报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部门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编制部门决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达坂城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并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对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良”档次,对财政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列入“差”档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削减低效无效支出,落实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项目预算安排中,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差”的项目,按比例扣减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周期管理,强化项目绩效管理。
各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上级行管部门的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行业主管以及业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进度,严把项目资金支付签批关,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资金支付手续;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监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基本账户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制,要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基本账户支出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采购支付管理,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上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专项资金文件要求,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公务卡”的使用及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纳入“公务卡”使用目录内的项目,原则上从“公务卡”列支。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有资金账户中结转结余满两年以上的财政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回本级财政部门统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正在建设,但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往来款项及时清理、结算。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九章 代理记账
第五十三条 代理记账工作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预算单位责任主体地位不变,预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委托代理记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负责,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第五十五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达坂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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