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8·1”其他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20 18:08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中小 】

一、事故情况简介

2023年8月1日凌晨1时05分左右,在达坂城区柴窝堡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内,一外聘饲养员违反操作规程,脱离其他值守人员,独自前往非洲公象笼舍,被大象踩踏后身亡。2023年8月1日,达坂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区总工会组成的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8·1”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2023年11月4日,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分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措施。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13日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成立了“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8·1”其他伤害事故处理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小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询问、查阅文件等方式,对事故进行全面复盘,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二、评估小组成立情况

评估组以《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8·1”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梳理出5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评估清单。评估组听取了事故责任单位对“8·1”其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三、事故处理建议和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安全管理与检查;对员工疏于管理,未及时关注员工心理状态及行为习惯,未及时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死者何某某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缺少对死者何某某教育培训考核记录未立足员工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对动物园员工手册、岗位安全规程相关培训记录不完善,应急演练开展不到位,今年以来未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之规定,给予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处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处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已按期缴纳了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陈某作为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5(按法律规定执行,不可自由裁量)之规定,对陈某给予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26390(大写:贰万陆仟叁佰玖拾)元人民币。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陈某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26390(大写:贰万陆仟叁佰玖拾)元人民币,陈某已按期缴纳了罚款。

王某某作为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动物园员工手册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疏于管理,未及时关注员工心理状态及行为习惯,未及时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对王某某给予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行政处罚共计14090(大写:壹万肆仟零玖拾)元人民币。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王某某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行政处罚共计14090(大写:壹万肆仟零玖拾)元人民币,王某某按期缴纳了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达坂城区2023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上作检查。

落实情况:陈某已在达坂城区2023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上作检查。

柴窝堡街道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达坂城区柴窝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王剑在达坂城区2023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上作检查。

落实情况:达坂城区柴窝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王剑已在达坂城区2023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上作检查。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及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重新编制了《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了应急演练。

(二)区安委办启动安全生产“一盘棋”机制,及时下发关于旅游景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提醒,要求各相关单位和属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8月9日上午19时00分,达坂城区组织辖区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园区企业、非煤矿山、盐湖景区、白水涧景区等单位负责人在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召开警示教育会。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8·1”其他伤害事故结案后,达坂城区各单位、涉事企业均能依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教育警示,进行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对象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达坂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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