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做好就业帮扶服务,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覆盖面,方便群众及时了解补贴申报条件、申领流程,现将最新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进行公示。
一、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用于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不低于见习补贴的80%,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超过见习补贴的20%。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5%。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少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见习留用率是指留用人员(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占同批次或同年度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和见习协议为同一日期或就业劳动合同日期早于见习协议的,应认定为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为准,不含变更法人),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0元,每人、每个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三、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补贴对象取得各地(州、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50元。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各项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新录用的五类人员、技师培训的补贴标准比照各地(州、市)确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含上浮标准)。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培训每人每年6000元。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对战略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备案制,企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预补贴资金文件和学徒名册,财政部门可按照补贴金额的50%提前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再据实结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结合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以及连续稳定就业时长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最高上浮50%。初、中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2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3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50%。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
(四)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四类补贴,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件的,优先从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结余中列支;未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补贴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结余清零后,各职业培训补贴全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全面实行职业培训补贴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项目、人数及培训补贴金额,向个人或单位核拨职业培训补贴。
五、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结合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每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万元,每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5万元。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具体补助资金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一)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创业孵化载体、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备符合自治区“一库一平台”有关要求的信息化终端设备。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载体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服务人数、成本)、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
(三)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服务站,为毕业生开展全周期就业创业服务,每年给予最高6万元补助。具备行业优质资质,能够提供全流程跟踪式后续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区属高校联合举办线下招聘活动的,按照招聘活动规模、提供就业岗位数量、签订就业意向合同等因素,每场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就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4项补贴资金可从中央、自治区、地县财政安排用于就业的资金中列支。
(五)外出务工奖励补助。对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按照跨省每人400元、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每人100元、地州市内跨县(含兵团)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夫妻家庭有序到其他省区市企业就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及各地安排的促进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给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外出务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岗位宣传、劳务对接、务工人员体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外出途中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支出。
(六)职业介绍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经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使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给予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促进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支持劳务品牌建设。对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每个30万元,地(州、市)级劳务品牌每个20万元,县(市、区)级劳务品牌每个10万元。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及各地安排的促进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劳务品牌培育建设,具体按照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八)人力资源服务业奖补。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奖补资金从自治区、地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骨干企业培育奖励、引进知名企业奖励、引才奖励、求职招聘网站建设资助、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举办交流展示活动等。具体支持范围和金额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现行政策执行。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要在毕业前发放到位。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基数按照自治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按照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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