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08 19:54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城乡低保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城乡低保待遇申请

二、实施主体:达坂城区民政局

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本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民发规〔20211号)

四、申请条件: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五、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770//月,农村低保对象618//月。具体家庭实际享受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六、办理流程: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初审意见,对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额等初审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需要核查家庭情况的材料上报市低保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对结果返回区民政局,作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低保的依据。核对结果无异常的,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确认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登记,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将确认结果公示3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区民政局应在确认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予保障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材料:

(一)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退休时间和领取退休费证明;

(四)职工收入证明(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

(七)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为其联系就业岗位的证明,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无法介绍就业证明材料;

(八)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十)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十一)赡养、抚(扶)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十三)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

(十四)迁移证明:动迁户须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十六)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办理时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59号达坂城区政务服务大厅

十、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9: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0991-5942099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申请

二、实施主体:达坂城区民政局

三、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四、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补助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对象1100//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890//月。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1.主动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四)确认。区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区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等。

八、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九、办理地点: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59号达坂城区政务服务大厅

十、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9: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0991-5942099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

一、事项名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

二、实施主体:达坂城区民政局

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民发规〔20232号)

四、申请条件: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补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急难情形下或困难持续时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一般可按直接经济损失、困难持续时间或人身状况确定,对遭遇急难情形,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和15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倍、3倍、5倍当年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原则上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2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70%4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90%6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100%8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六、办理流程: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根据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做出承诺并授权,提交身份证明及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确认。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行救助”,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并进行公示。

(三)发放实施。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对不足2000元的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七、办理材料:主要包括本人书面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有效身份证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办理时限: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九、办理地点: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59号达坂城区政务服务大厅

十、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9: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0991-594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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