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5-12-16 17:0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51029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5DB00071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李明蔬菜店(负责人:李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930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6.40kg,样品数量3.05kg20251027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0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的购进票据与供货商联系方式,经联系,供货方为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志鹏蔬菜店处购进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尽到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罚〔20258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称该批姜是从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志鹏蔬菜店处购进。当事人分析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是可能是种植者过量使用农药噻虫胺。针对此事,当事人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产品时一定要查验对方的证照和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达市监不罚〔20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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