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新自然资用地〔2026〕358号),同意将达坂城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3635公顷(耕地1.9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国有农用地398.87公顷(耕地1.9837公顷)和国有未利用地11.14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达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1.55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款所述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土地位置
达坂城镇达坂村泉沟渠首以南、河坝以西、314国道两侧范围内;达坂城镇八家户村河坝以东、村庄道路两侧范围内;柴窝堡街道白杨沟村野生动物园道路东侧范围内。
三、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1. 征收达坂城镇达坂村集体所有土地 6.2713 公顷( 94.0695 亩),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 0.0233 公顷( 0.3495 亩)、园地 0.0540 公顷( 0.81 亩)、林地 0.7456 公顷( 11.184亩)、草地3.024公顷( 45.36 亩)、其他农用地2.4244 公顷( 36.366 亩)。
2. 征收达坂城镇八家户村集体所有土地 0.0760 公顷( 1.14 亩),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 0.0085 公顷( 0.1275 亩)、园地 0.0250 公顷( 0.375 亩)、林地 0.0376 公顷( 0.564亩)、其他农用地 0.0049 公顷( 0.0735 亩)。
3. 征收柴窝堡街道白杨沟村集体所有土地3.0162 公顷( 45.243 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 1.8719 公顷( 28.0785 亩)、林地0.2677公顷(4.0155亩)草地 0.8553 公顷( 12.8295 亩)、其他农用地 0.0213 公顷( 0.3195 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670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479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无青苗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六、土地交付时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及时腾退土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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