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达坂城区征补告〔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2-30 11:05    信息来源:区征收办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了《达坂城区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达坂城区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1230-2026128日。本公告在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网和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址达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0办公室

联系人潘凯祥电话18129441118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地面附属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128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地址达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0办公室

联系人潘凯祥电话18129441118;邮编:830000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达坂城区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20251230日           


附件:

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范围

本项目规划红线的起点为天山区花儿沟,终点为达坂城区规划滨河路与G314国道路口,达坂城区道路沿线主要向东经过柴窝堡街道、西沟乡、达坂城镇,在达坂城镇与规划的文达路和滨河路连接后至终点,并建设1条支线连接滨河路与田园路,对沿线集体土地征收9.3635公顷、国有土地补偿411.5689公顷并征收地上附着物具体见S107线路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省道网,提高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区域运输效率,加快推进首府都市圈干线公路畅通工程,构建乌鲁木齐市两横两纵、三环多射路网格局的东南部关键射线项目建设旨在完善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3635公顷、国有土地411.5689公顷

、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重新公布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标准执行。

1. 耕地补偿按照I级区片46100/亩、II级区片按照45200/亩,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调节系数为1,天然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21,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5,其中土地补偿费比例27%、安置补助费比例73%

2. 建设用地补偿按照第三方评估价值确定。

备注:涉及规划文达路、滨河路补齐2017年已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差额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国企事业单位的树木按照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个人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的树木按照市场询价为依据计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补偿标准第三方评估价值补偿。

(三)不予补偿范围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租赁;抢栽苗木;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附属物及抢栽苗木的,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征收部门有权拆除。因被征收人上述行为对项目施工产生不可消除影响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

六、协议签订

(一)本方案公告期满按照征求意见或听证会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15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定的最终方案和补偿额度拟定征收补偿协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配合下,组织被征收人完成签约。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经鉴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涉及国有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涉及集体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发布征地公告后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前款中2个决定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由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强制执行时间、方式。

(六)被征收人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去世的,需由其继承人共同书面委托其中1名继承人签订协议。

七、其他事项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补偿和地面附属物征收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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