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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 / 2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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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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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达坂城区行政执法主体及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区旅游景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区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乌鲁木齐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达坂城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和我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下列38个行政执法主体19个具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区属部门予以公告。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

1.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商务局、粮储局、国动办〈人民防空办公室〉)

2.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5. 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6. 区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7.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 区教育局

9.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区中医药管理局)

10.区司法局

11.区建设局(交通局)

12.区民政局

13.区水务局

14.区科学技术局

15.区统计局

16.区审计局

17.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区医疗保障局(区医保中心)

二、法律、法规授权,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

1.机要保密局(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中共达坂城区委公室加挂牌子〉

2.档案局〈中共达坂城区委公室加挂牌子〉

3.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达坂城区委网信办加挂牌子〉

4.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共达坂城区委宣传部加挂牌子〉

5.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达坂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加挂牌子〉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市级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

1.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含各派出所)

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队)达坂城大队

3.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达坂城区分局

4.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税务局

5.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

6.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达坂城区分局

7.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达坂城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达坂城镇人民政府

2.东沟乡人民政府

3.西沟乡人民政府

4.阿克苏乡人民政府

5.柴窝堡街道办事处

6.乌拉泊街道办事处

7.艾维尔沟街道办事处

8.盐湖街道办事处

五、以上公示的主体中具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区属部门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商务局、粮储局、国动办〈人民防空办公室〉)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4.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5.区应急管理局(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6.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区中医药管理局)

8.区建设局(交通局)

9.区统计局

10.区机要保密局(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

11.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达坂城区委网信办加挂牌子〉

12.达坂城镇人民政府

13.东沟乡人民政府

14.西沟乡人民政府

15.阿克苏乡人民政府

16.柴窝堡街道办事处

17.乌拉泊街道办事处

18.艾维尔沟街道办事处

19.盐湖街道办事处

、有关事项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职责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今后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要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经区司法局确认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或组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应对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自行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区司法局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权限等向社会公布。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本通知由区司法局(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解释。如对以上通知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达坂城区司法局(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馈。

联系人:刘锡琛      联系电话:0991-5919148

                         

                            

                                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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