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01WTS26DB00003,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达坂城区新化市场杜丽琼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3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含备样)3.34kg。2026年2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01WTS26DB00003,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无需复检,并在现场向我局提供供货方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与联系方式、抽检批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各一份,截至我局核查之日,该批次辣椒已销售完毕,因菜品的销售无法通过收款记录体现具体金额,无法计算具体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过检测,“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96,超标不足两倍,并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未能造成严重后果,且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与市场准入合格证明,已尽到进货查验的责任与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辣椒抽检不合格应该是环境污染或运输途中污染或农药超量的问题导致噻虫胺超标,针对此事,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产品时一定要查验对方的证照和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附件: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达市监不罚〔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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