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30 17:46    信息来源:区水务局    【字体:

达坂城区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1 水资源费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征收城市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污水处理费、管网维护费和水资源费的通知》(乌水发〔2021〕103号)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二、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电站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2 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4〕1030号);《关于征收城市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污水处理费、管网维护费和水资源费的通知》(乌水发〔2021〕103号) 0.3元
3 污水处理费 《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排水管网维护费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7〕1124号);《关于征收城市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污水处理费、管网维护费和水资源费的通知》(乌水发〔2021〕103号) 居民生活0.95元;工业、商业服务业、特行1.4元
4 排水管网维护费 《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排水管网维护费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7〕1124号);《关于征收城市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污水处理费、管网维护费和水资源费的通知》(乌水发〔2021〕103号) 0.25元
5 农业水费收缴 乌市价非字〔1998〕第120号 0.06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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