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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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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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成果管理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科政字〔2022〕134号 ) |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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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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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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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成果管理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科政字〔2022〕134号) |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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