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501070002/202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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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印发 达坂城区 人民调解 案件 实施办法 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 文号:达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2-24 14:33
  • 发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网

关于印发《达坂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4 14:33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区旅游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委、局、办:

《达坂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达坂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2025224日        

附件:

达坂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达坂城”“法治达坂城”建设目标,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有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达坂城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行“以案定补”工作机制,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本行政区划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事纠纷。补贴对象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享受财政供给的公职人员除外)。

第三章矛盾纠纷等级评定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矛盾纠纷等级评定:

1简易矛盾纠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登记且即时解决、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2一般矛盾纠纷: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涉案人数较少、调解结案金额较低或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相对复杂,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形成规范调解卷宗的矛盾纠纷。

3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协议金额3万以上、调解3次以上;

2)持续调解周期超过2个月;

3)涉及死亡赔偿;

4)批量案件中的指导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且调解结果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等。

4重特大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当事人10人以上、协议金额150万元以上、调解次数10次以上;

2)持续调解周期超过1年的;

3)信访3年以上纠纷;

4)其他认为是重大矛盾纠纷的情形。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调解成功的简易矛盾纠纷案件:有简要案件登记、签订书面协议的,每件补贴30元。

2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80元。

3成功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50元。

4成功调解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对于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可结合实际酌情增加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流程

第六条案件申报:调解员在成功调解案件后,按照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卷宗格式(应当含有目录、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并归档。填写案件补贴发放登记表及整理归档调解卷宗,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评估: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对申领补贴案件的真实性、卷宗的规范性、案件等级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标准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卷宗,汇总报区司法局进行复查和评估,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抽查和案卷评查工作,经评估案件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补贴等级,对符合条件案件予以发放补贴。

第八条补贴发放:对于审查评估通过的案件,由区司法局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及实际案件量按季度或半年统一制作发放表,将补贴资金通过打卡方式发放给调解员。

第九条补贴的领取:补贴可以由人民调解员直接领取,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设立的单位代为领取。多调解组织和多调解员调解案件由牵头调解组织和牵头调解员负责办理补贴申领工作。相关单位代为领取后,应当及时足额将案件补贴发放给人民调解员本人,不得拖延、克扣和拒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参与调解案件的公职人员;

2)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案件;

4)调解不成功的和由信访、综治部门主导协调办理的案件;

5)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案件。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奖补原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成功有奖、以奖代补、直补到人”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的,按照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委托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除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以外,若3个月内转立案需重新审理裁判的,此类案件不认定为调解成功案件。

第十二条档案立卷要求:

1人民调解卷宗制作内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整理人民调解纸质卷宗并录入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简单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当即填写调解案件登记表、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多个案件材料整理成册,对于简易纠纷案件可以只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不立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15个工作日内整理有关案件材料,封面、卷内目录、当事人申请书、案件相关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笔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结案报告)、回访记录、司法确认书等材料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录,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卷宗情况说明、封底),实行一案一档。

2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标准:

1)人民调解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规范填写,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7)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齐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补贴发放的监督机制,案件补贴发放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严禁在申请调解案件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纠纷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资格,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统筹使用,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办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做好经费保障。区司法局要根据上年度本级、本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结合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将不足部分报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同时,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上级资金和本级业务运转经费等,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加强档案管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并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不得遗失、损毁。

第十八条做好实施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达政规(2025)1号 关于印发《达坂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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