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及距林地、草原、湿地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乱丢烟头及火种。
3、严禁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杂草、烧垃圾。
4、严禁烧烤、野炊。
5、严禁烧火驱蜂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
6、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打火把、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7、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8、严禁组织炼山、打火堆及其他违法违规野外生产性用火。
9、严禁制售、点放孔明灯。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1-5919071
消防报警电话:0991-5919119
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991-5919222
区园林管理局值班电话:0991-5919130
五、其他事项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令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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